(2013)包执字第005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青年路支行申请执行汪乐、孙青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青年路支行,汪乐,孙青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0053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青年路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504791-7),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638号。被执行人汪乐。被执行人孙青梅。本院依据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3)包执字第0053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汪乐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工业区阜阳北路中奥花园11幢1601室房屋(产权证号:长丰100037**),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48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汪乐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工业区阜阳北路中奥花园11幢1601室房屋的查封(产权证号:长丰100037**)。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韩延凤审判员 余振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