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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3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与张远芳、徐达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远芳,徐达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陈挺,王纯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3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远芳。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达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负责人曾庆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祖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挺。原审被告:王纯玲。上诉人张远芳、徐达勇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陈挺、原审被告王纯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5)璧法民初字第04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通知上诉人交纳诉讼费,上诉人未在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远芳、徐达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长春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谢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