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2民初2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与盐边网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川开电气有限公司,盐边网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2民初2377号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协和街道华府大道二段****号。法定代表人简兴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强,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边网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边县桐子林镇中环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邢云松,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开公司)诉被告盐边网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网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网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是盐边县桐子林镇,故原告对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由盐边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高低压开关设备《承揽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原告川开公司因双方履行上述《承揽合同》引起纠纷起诉来院,根据原、被告的约定,案件可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川开公司住所地在成都市双流县协和街道,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被告网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盐边网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盐边网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艳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