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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黄某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322刑初43号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7月2日出生,住郁南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以1500元的山根款向莫某某购买了位于郁南县某山场的自留山林木。2015年11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陈某某等人砍伐该山场的林木。经郁南县林业产权服务中心对现场核查和技术鉴定:采伐林木立木蓄积为24.8立方米,折出材量为15.6立方米,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树种为松、杉。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黄某某向郁南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明、户籍资料等;2、证人莫某某、聂某某、陈某某、莫某甲、邱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砍伐立木蓄积24.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在犯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黄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文寿人民陪审员  谢绍颜人民陪审员  刘海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廖文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