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519号原告李某,女,1976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丁某,男,1977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水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晓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