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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519号原告李某,女,1976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丁某,男,1977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水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晓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