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4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4民初446号原告林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谢红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莉校对责任人:谢红军打印责任人:郭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