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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二初字第004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安徽翰联纺织有限公司与东台市建军工艺地毯厂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翰联纺织有限公司,东台市建军工艺地毯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484-4号原告:安徽翰联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工业园永兴西路。法定代表人:张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彰,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台市建军工艺地毯厂。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许河镇东。法定代表人:周建军,厂长。委托代理人:梁立荣,东台市许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长鸣,东台市许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2015)利民二初字第00484-1财产保全的裁定及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利民二初字第00484-2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调解,且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东台市建军工艺地毯厂在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1150000元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原告安徽翰联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长  李绍子审判员  黄海洋审判员  汝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