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2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广平县兴筑商水泥制品厂与尹耕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平县兴筑商水泥制品厂,尹耕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2民初332号原告广平县兴筑商水泥制品厂。经营者王楠楠,女,汉族,1991年3月13日出生,广平县。委托代理人苏耀祖,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耕堂,男,汉族,1965年7月20日出生,广平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平县兴筑商水泥制品厂诉被告尹耕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福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 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