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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1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温州成勇制革有限公司与郭永绵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成勇制革有限公司,郭永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17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成勇制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水头镇麻园村。法定代表人:陈成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运岳,浙江海昌(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永绵。上诉人温州成勇制革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6民初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上诉人温州成勇制革有限公司经依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温州成勇制革有限公司未在人民法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成勇制革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佩审 判 员  柯丽梦代理审判员  包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