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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乐群典当有限公司与上海网是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乐群典当有限公司,上海网是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1执91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1执9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乐群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张六琴,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网是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沈雪珍,总经理。原告上海乐群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网是科技贸易有限公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权利人上海乐群典当有限公司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归还典当本金人民币811,058.33元及违约金、利息;赔偿律师费人民币4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55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对上述情况知悉,并表示难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刘柏平审判员王志平审判员傅启萍二Ο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尹建盈审判长  刘柏平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建盈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