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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3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郑仲明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560号罪犯郑仲明,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芗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仲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交25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郑仲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郑仲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仲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七点六分,获得二〇一四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1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郑仲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仲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五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梦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