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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访监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潘永洪与新疆大学劳动争议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潘永洪,新疆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访监字第1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潘永洪,男,汉族,1950年1月17日出生,原新疆大学工会俱乐部主任,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新疆大学。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申请再审人潘永洪与被申请人新疆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新审一民提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基于新疆大学因潘永洪年龄、编制等问题无法办理潘永洪养老退休等手续,故我院(2012)新审一民提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实际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