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成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刑初13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某,男,1969年7月4日出生,回族,文盲,户籍地址安徽省宿松县,在本市无固定住址和职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6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5年8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华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9月3日4时许,被告人成某来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鹏盛村5栋德琪美容美发店,撬开店门后,在该店内盗取了被害人程某放在店内收银台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后逃离现场。二、2015年9月9日3时许,被告人成某来到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桑达通讯市场一层可欧银派数码店,撬开店门后盗取了被害人周某放在收银柜台内的现金人民币3500元及电子手表2块后逃离现场。2015年9月13日13时许,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在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南路万通网吧内将被告人成某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但辩称其第一单盗窃的现金数额为900元,第二单为820元。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9月3日4时许,被告人成某来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鹏盛村5栋德琪美容美发店,撬开店门后,在该店内盗取了被害人程某放在店内收银台的现金人民币900余元后逃离现场。二、2015年9月9日3时许,被告人成某来到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桑达通讯市场一层可欧银派数码店,撬开店门后盗取了被害人周某放在收银柜台内的现金人民币800余元及电子手表2块后逃离现场。2015年9月13日13时许,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在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南路万通网吧内将被告人成某抓获。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周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成某盗窃现金的数额,仅有被害人陈述予以证实,但该陈述与被告人成某归案后有关盗窃现金金额的供述相矛盾,而且被告人的相关供述相对稳定,二者均为言辞证据,在无其他辅佐证据证实的情形下,二者的证明力相当,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本院采信被告人成某对现金数额的辩解。被告人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之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成某在因盗窃服刑期满释放后不足十日即又实施盗窃,主观恶性较大,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成某归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3日起至2016年6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平建明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人民陪审员 刘玉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君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