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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余兴全与王兴琼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兴全,王兴琼,陈世裕,重庆市万州区渝洪酿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财保42号申请人余兴全,男,汉族,1937年6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王兴琼,女,汉族,1954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陈世裕,男,汉族,1953年6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渝洪酿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双河口街道办事处万利村2组。负责人陈荣,经理。申请人余兴全因与被申请人王兴琼、陈世裕、重庆市万州区渝洪酿造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1、查封重庆万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付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渝洪酿造有限公司土地转让补偿金25.75万元,2、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渝洪酿造有限公司在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账号****************上的银行存款87.5万元。同时,申请人余兴全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万州区王家坡正方某某号某某室房屋(放权监字第083**号)以及案外人王斌自愿提供其名下的渝FXXX**轿车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暂停支付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渝洪酿造有限公司在重庆万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25.75万元;如需支付,由本院提存;二、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渝洪酿造有限公司在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银行存款87.5万元(账号****************);三、查封申请人余兴全名下的位于万州区王家坡正方某某号某某室房屋(放权监字第083**号),查封期间暂由其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处置或设立担保物权;四、查封案外人人王斌名下的渝FXXX**轿车,查封期间暂由其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处置或设立担保物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果申请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次保全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二年,银行存款一年。在本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续行保全的,书面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保全期限届满后,其保全效力消灭。审判员 宋 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玉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