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30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正蓝旗上都镇宏源钢模板租赁站与牛德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蓝旗上都镇宏源钢模板租赁站,牛德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30执143号申请执行人正蓝旗上都镇宏源钢模板租赁站,地址正蓝旗。被申请执行人牛德印,住锡林浩特市。本院在执行正蓝旗上都镇宏源钢模板租赁站申请执行牛德印租赁合同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牛德印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牛德印所有的存款或其它款项,同时可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郅 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新吉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