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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衡水盛永建材经销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衡水盛永建材经销处,衡水民吉投资有限公司,孙某,任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1768号原告:王某,女,194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李某,女,195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衡水盛永建材经销处(原衡水市永盛煤炭经销处),地址:衡水市桃城区衡德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1102200018783。负责人:孙某。被告:衡水民吉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开发区永兴西路南侧、清平街西侧1幢8号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1101000006009。法定代表人:杨珊,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孙某,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被告:任某,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衡水盛永建材经销处、衡水民吉投资有限公司、孙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某、衡水盛永建材经销处、衡水民吉投资有限公司、孙某名下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资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某、衡水盛永建材经销处、衡水民吉投资有限公司、孙某名下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资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财产:动产的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长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炜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