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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执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孙学发与吉林乾安县供电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学发,国网乾安县供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民执字第900号申请执行人:孙学发,男,195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住乾安县鸣凤街44委。被执行人:国网乾安县供电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学发与被执行人国网乾安县供电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乾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民审 判 员  王清江代理审判员  孙得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张 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本(2015)乾民执字第900号签发:年月日申请执行人:孙学发,男,195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住乾安县鸣凤街44委。被执行人:国网乾安县供电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学发与被执行人国网乾安县供电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乾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张永民审判员王清江代理审判员孙得重书记员张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