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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字第3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祝利光与李存祯、杭州小兵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利光,李存祯,杭州小兵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字第3271号原告:祝利光。被告:李存祯。被告:杭州小兵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金鱼井116号。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48号华鸿大厦2号楼4层。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利光诉被告李存祯、杭州小兵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祝利光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於 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梁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