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民终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民终2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女,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甲,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治敬。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吴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吴某某、赵某甲解除婚姻关系;2、吴某某、赵某甲婚生女赵艺涵归吴某某抚养,赵某甲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现金8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赵某甲承担。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山少民一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吴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某某、被上诉人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治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吴某某与赵某甲于201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12月4日婚生一女赵某乙,吴某某于2015年7月与赵某甲分居,现吴某某起诉至法院为本案事实。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应承担与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吴某某提出离婚,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吴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吴某某承担。上诉人吴某某上诉称:双方认识不到五个月即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赵某甲性格暴躁,经常打骂吴某某,2015年7月初,女儿感冒发烧,赵某甲无故对吴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吴某某头部激烈疼痛,至今未愈。双方分居至今,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要求改判吴某某与赵某甲离婚,赵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上诉人赵某甲答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二人并非经常发生矛盾,吴某某所说的被殴打是因女儿生病,自己在医院照看伯父没有及时照顾女儿引发的矛盾。赵某甲每月都给吴某某汇款1000元,有爱心和责任心,想给孩子一个温暖的家。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一审法院驳回吴某某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征求双方意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庭审中,赵某甲提交的一组新证据系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的银行回执,证实赵某甲很关心吴某某和女儿,每月给吴某某汇款1000元。吴某某质证称:该证据真实,但赵某甲给女儿是应该的。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吴某某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可,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双方所陈述意见与上诉和答辩意见相同。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吴某某与赵某甲婚姻基础尚可,婚后也有一定感情,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加强沟通,共同面对和处理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现赵某甲坚持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请求给予机会化解矛盾,修复夫妻关系。吴某某也应从夫妻子女的角度考虑,以家庭利益为重,双方共同谋求夫妻关系的改善。上诉人吴某某上诉请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上诉请求难以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吴某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国胜审判员 武 芳审判员 王石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东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