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24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孙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1295号原告:陈某甲,男,汉族,1990年5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周松,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刘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乙,女,199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孙某,女,195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陈某乙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谦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