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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6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代飞进与曾仕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飞进,曾仕贵,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6367号原告代飞进,男,汉族,1982年9月2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代理人崔艳玲,广东华裔(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涛,广东华裔(龙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曾仕贵,男,汉族,1986年6月20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广深高速公路西侧万骏汇商务公寓第1栋--座九层929号房。法定代表人单一刚。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飞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80元,减半收取14040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陈 平人民陪审员  陈远霞人民陪审员  朱纯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擎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