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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字第4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朱云英与广州市狮达欧乐器制造有限公司、韦松其他民事2015执446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云英,广州市狮达欧乐器制造有限公司,韦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4467号申请执行人:朱云英,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广州市狮达欧乐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穆文乔。被执行人:韦松,住贵州省习水县。申请执行人朱云英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狮达欧乐器制造有限公司、韦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狮达欧乐器制造有限公司、韦松应向申请执行人还清货款14553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除查得被执行人韦松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外,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韦松的上述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州市狮达欧乐器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杨赤路中心小学对面的营业地进行调查,发现该营业地址无被执行人广州市狮达欧乐器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冻结被执行人韦松名下的少量银行存款。除此之外,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446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邵演杨执行员  张草萍执行员  王光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毕志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