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3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23民初154号原告王某甲,务工。被告张某,曾用名张齐,务工。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毛书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我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9月相识,××××年××月××日双方在云梦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月1日依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初婚育有一女,现年11岁,被告初婚未育,××××年××月××日双方育有一女王某乙。由于婚前了解比较少,婚后缺少沟通,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自2013年1月起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至今已近三年。现在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依法承担相应抚养费。原告王某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证据二: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证据三:交通事故认定书、救助协议书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前妻因交通事故所得救助款60000元在被告手中。证据四:证人刘某甲到庭作证证言。拟证明60000元系原告前妻交通事故赔偿款。证据五:证人刘某乙到庭作证证言。拟证明60000元系原告前妻交通事故赔偿款,赔偿款现在被告手中。被告张某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放弃对原告王某甲提交证据质证的权利。原告王某甲提交的证据一、二、三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证据四、证据五,原告张某未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且两位证人证言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9月相识,××××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月1日依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婚生女王某乙出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1月起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债务。原告王某甲以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被告张某离婚。另查明,王某乙出生于××××年××月××日,属农业户口。原告王某甲有婚前个人财产60000元由被告张某保管,一直在被告张某手中。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张某自愿结婚,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前仅相识一月余就登记结婚,双方相互缺乏了解,未建立起牢固的感情基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也没有建立起诚挚的夫妻感情;自2013年1月,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至今,且相互之间不尽夫妻义务,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王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王某乙一直随被告张某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王某乙应由被告张某抚养,原告王某甲自愿按照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生活标准的一半给付王某乙抚养费,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女王某乙由被告张某直接抚养,原告王某甲自2016年5月份起,每年按照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生活标准的一半承担王某乙抚养费,原告王某甲在被告张某手中60000元个人财产充抵小孩的抚养费,冲抵完后再由原告王某甲另行给付,限每年1月30日前给付,直至王某乙成年为止。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毛书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攀附:本民事判决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