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林海与被执行人翟朝晖、连红、鼎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林海,翟朝晖,连红,鼎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125号申请执行人唐林海,男,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清馨东园。被执行人翟朝晖,男,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知邻园。被执行人连红,女,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知邻园。被执行人鼎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法定代表人翟朝晖,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唐林海与被执行人翟朝晖、连红、鼎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沙民初字第958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04执1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军华代理审判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迟永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