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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3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周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3刑初14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74年8月6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大专文化,住天津市河西区,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2015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忠元,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检公诉刑诉[2016]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刘忠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1日晚8时许,被告人周某酒后驾驶赛克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类),在天津市河西区平江道(摩托车禁行区域)由东向西行至天津市自然博物馆门前,遇被害人杨某某由南向北步行横穿平江道。被告人周某遇情况观察不周,致使其车前部与杨某某接触,造成杨某某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周某驾车逃离现场。2015年10月1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周某抓获,经进一步侦查成案。经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报告,被害人杨某某因颅脑损伤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天津市公安局交通事故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杨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5万元,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有证人杜某某、杨某、张某某、周某、杨某某的证言及证人杜某某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医院诊断证明书、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110接警单,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当庭,辩护人向法庭递交了被告人单位和居委会出具的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的证明、其妻子的低保证明及病历的复印件等材料,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目无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同时考虑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及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周某应当接受相关组织的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果 健人民陪审员  李双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时 光速 录 员  杨梦萱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