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3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济宁市文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文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3847号原告济宁市文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安生,经理。被告高尚。原告济宁市文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市文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