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1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镇先与刘怀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镇先,刘怀乐,东营市会友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461号原告:王镇先。被告:刘怀乐。被告:东营市会友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黄河三角洲建材仓储园。法定代表人:田字芬,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淄博路南太行路西(紫升大厦)。负责人:马洪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镇先与被告刘怀乐、东营市会友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镇先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镇先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镇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保全费1000元,共计1300元,由原告王镇先负担。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