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故执字第2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范宝生与崔焕成、候春雨、刘树建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宝生,崔焕成,候春雨,刘树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故执字第232-4号申请执行人:范宝生。被执行人:崔焕成。被执行人:候春雨。被执行人:刘树建。申请执行人范宝生与崔焕成、候春雨、刘树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故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候春雨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范宝生189700元,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候春雨的银行账户存款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和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长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会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