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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刑终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中×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祖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刑终265号上诉人(一审自诉人)祖国强,男,1943年11月12日出生。上诉人祖国强不服(2016)京0111刑初181号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祖国强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祖国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法律保护。上诉人祖国强请求撤销(2016)京0111刑初181号刑事裁定书,并立案审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本案中,祖国强控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犯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缺乏相应的罪证,故祖国强的自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朱 印审判员 胡红莲审判员 路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