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亮与威海洋刻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亮,威海洋刻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115号申请执行人:张亮。被执行人:威海洋刻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上列当事人之间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37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377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方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 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