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2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邰××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2民初1564号原告邰××。委托代理人齐笑冬(原告之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干部。被告张××。委托代理人王志锋,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邰××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晓宁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婚后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至今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仍未改善,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故原告诉��法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定家具家电由原被告共有;3、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生活费3万元。原告提供如下证据材料:结婚证复印件一张;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存在原则性问题,婚姻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是正常的,二人之间仍存在夫妻感情。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春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均系初婚。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因而成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恋爱并结婚,应当说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难免因为家庭琐事而发生矛盾,双方应当互敬互���,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关心,妥善处理问题,遇到矛盾争吵,也应当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保持冷静和克制,多考虑彼此的感情以及家庭的重要性,以化解矛盾为主,而不是通过离婚解决问题,这样既伤害了夫妻感情,也无助于家庭纠纷的解决。本案中,原告系第一次起诉被告离婚,被告当庭表示希望挽救双方的婚姻,不同意离婚。原告于庭审中陈述的离婚理由,也并非原则性问题,同时也并未提出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因而此时,给予双方一次挽救婚姻家庭的机会也是必要的。同时,原、被告也应在双方的日常婚姻生活中,加强沟通,以实际行动建立起对彼此的信任。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可以挽回的。故而,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应当本着对婚姻负责、对子女负责的态度,审慎的考虑婚姻问题,努力维护���庭和婚姻的完整性,双方的矛盾是可以通过彼此的沟通协商解决的。故而,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不符合我国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邰××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晓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