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3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罗定侯与重庆中华企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定侯,重庆中华企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3231号原告罗定侯,男,汉族,1945年9月15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中华企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路1号5幢,组织机构代码75006623-6。委托代理人高兵,重庆启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壮志,重庆启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定侯诉被告重庆中华企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罗定侯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定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定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9元,由原告罗定侯负担。审判员 阮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