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2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曾素珍与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素珍,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866号原告曾素珍。委托代理人张毅,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素珍与被告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素珍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素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由原告曾素珍负担。审判员 王江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景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