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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民辖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岳斌与王月辉、吕瑞莲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吕某,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民辖终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某某上诉人王某、吕某不服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2015)交民初字第52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交城县人民法院(2015)交民初字第524-5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王某、吕某虽然身份证登记地址是交城县西街西环路12号5排80号,但从2013年9月6日至今,上诉人一直在太原市晋源区义井村居住(以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故本案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岳某诉王某、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该由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交城县人民法院(2015)交民初字第524-5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4年5月27日签订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时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者处分抵押房产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交城县人民法院起诉。据此,本案应由受诉的交城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东平审判员  吕云锁审判员  XX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芮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