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625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齐某甲与齐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甲,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5民初522号原告齐某甲。被告齐某乙。原告齐某甲与被告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齐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甲撤回对被告齐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某甲负担。审判员 安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立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