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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执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赵超、赵斌与窦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超,赵斌,窦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第140号申请执行人:赵超申请执行人:赵斌被执行人:窦勇申请执行人赵超、赵斌与被执行人窦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审结。该案(2015)禹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该案审理阶段禹城法院以(2015)禹民初字第66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被告窦勇的银行存款40000元,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窦勇的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学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