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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刑终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黄永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终12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永成,汉族,男,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韶关市武江区。2015年9月1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次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乳源瑶族自治县看守所。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永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6)粤0203刑初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永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黄永成自2015年6月份起,多次向“阿和”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除自己吸食外,还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从中获利。其中,从2015年6月至8月,黄永成在韶关市武江区重阳镇黄岸村附近广乐高速高架桥下的公路边共六次向徐某贩卖100元至300元不等的氯胺酮。9月16日5时许,公安人员将黄永成抓获,在其家中扣押二包透明密封袋包装的白色粉末状物。经鉴定,二包白色粉末状物净重19.7克,含有氯胺酮成份。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现场检测及理化检验报告、手机通话记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原判依据上述事实与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永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而多次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黄永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黄永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上诉人黄永成上诉称,1、我向徐某贩卖氯胺酮,并未牟利,仅收取本钱。2、公安机关对我刑讯逼供,我被迫交待虚假的犯罪事实。3、家中有年幼的子女需要抚养,且原判开庭时没有通知我家人,程序违法。4、氯胺酮并非甲基苯丙胺(冰毒),系激情药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黄永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开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黄永成提出的上诉意见,经查,1、黄永成的供述笔录,均记载有“公安机关有无对你刑讯逼供”的讯问,黄永成均回答“没有”,且黄永成在看守所内,多次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所作的供述,不存在被刑讯逼供的条件,故其所提被刑讯逼供的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2、贩卖毒品罪不以是否牟利为犯罪构成要件。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氯胺酮系毒品,黄永成贩卖氯胺酮,依法应受刑事处罚。4、法律并未规定开庭审理时应通知成年被告人家属旁听。5、家庭因素并非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判已综合考量黄永成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在法定幅度内对其依法量刑,并无不当,其上诉请求从轻处罚,据理不足,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永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严惩。黄永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兵审判员 谭继欢审判员 李飞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 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