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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7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林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7刑初89号公诉机关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1960年1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沙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5日经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沙县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绍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日14时26分许,被告人林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沙县中医院路段时,遇张某打开闽G×××××号小轿车车门,造成两车相撞,被告人林某受伤、昏迷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打电话报警,沙县公安局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发现林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将被告人林某交医务人员抽取血液送检。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某血样乙醇含量为82.90mg/100ml。经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林某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证人张某证言及辨认笔某证人魏某证言,机动车辆登记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日铃助力车合格证、收款收据,现场调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沙县公安局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车辆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关于林某血液乙醇含量的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酒醉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某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决定对被告人林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昌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译附: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