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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金晓君与王义德、吕仁秀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晓君,王义德,吕仁秀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2号原告金晓君,无固定职业。被告王义德,个体工商户。被告吕仁秀,随州市人住址同上。系王义德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晓君与被告王义德、吕仁秀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晓君以拟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晓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晓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金晓君负担。审 判 长  吴明森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