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金晓君与王义德、吕仁秀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晓君,王义德,吕仁秀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2号原告金晓君,无固定职业。被告王义德,个体工商户。被告吕仁秀,随州市人住址同上。系王义德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晓君与被告王义德、吕仁秀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晓君以拟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晓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晓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金晓君负担。审 判 长 吴明森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