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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民申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王彦、秦淑芬、王英与长春市新利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彦,秦淑芬,王英,长春市新利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3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彦,男,汉族,1979年5月27日出生,住长春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秦淑芬,女,汉族,1955年1月9日出生,住长春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英,男,汉族,1981年11月22日出生,住长春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春市新利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李悦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江涛,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彦、秦淑芬、王英因与被申请人长春市新利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五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付丽代理审判员  王斓代理审判员  米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