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30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杨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30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17日农民。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50年12月8日个体户。田某某与杨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田某某依据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咸民终字第010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被执行人杨某某应向申请人田某某支付27293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杨某某向申请人支付25000元,申请人田某某自愿放弃剩余的2293元。现被执行人已实际履行25000元案件义务,且申请人已实际领取,本案应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咸民终字第01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