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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一初字第02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徐小伟与程洪生、程兆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伟,程洪生,程兆豹,缪金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2568号原告:徐小伟,经商。委托代理人:葛立峰,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洪生。被告:程兆豹。被告:缪金城,公司员工。原告徐小伟诉被告程洪生、程兆豹、缪金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小伟的委托代理人葛立峰、被告缪金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洪生、程兆豹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小伟诉称:2014年10月8日被告程洪生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期限自2014年10月8日至2015年1月7日止,月利率2%,同时出具借条。同日被告缪金城与原告签订一份对程洪生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合同》,另程兆豹与程洪生系夫妻关系。因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均未偿还,遂起诉要求1、被告程兆豹、程洪生共同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1月8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缪金城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被告程洪生、程兆豹均未作答辩,法定期间内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被告缪金城辩称:借款和担保均是事实,借款时间也对,当时钱是什么时候给被告的不清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熟人关系,2014年10月8日被告程洪生因购买仪器需要,并与原告徐小伟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月利息2%,期限自2014年10月8日至2015年1月7日止,同时出具借据一张;2014年10月8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网上银行分四次汇款计185,000元至被告程洪生个人账户;同日原告与被告缪金城就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签订一份保证期间为二年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另查明:被告程洪生、程兆豹系夫妻关系。因被告均未偿还借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现被告程洪生、程兆豹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诉讼保全。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条、转账凭证、婚姻登记审查表等证据记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程洪生立据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实际出借185,000元,故被告程洪生借款金额应为185,000元。双方之间的利息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现被告程洪生未依约归还借款及利息,显属无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程洪生立即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根据婚姻法相关解释,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被告程洪生与被告程兆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缪金城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洪生、程兆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小伟借款本金185,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1月8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缪金城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徐小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5,820元由被告程洪生、程兆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翠萍审 判 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邓 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佳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