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志杰与被申请人简国雄、陈金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志杰,简国雄,陈金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财保10号申请人黄志杰,男,地址广西省岑溪市三堡镇沙村村。委托代理人梁锦汉,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简国雄,男,地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申请人陈金德,男,地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申请人黄志杰与被申请人简国雄、陈金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产生纠纷,申请人黄志杰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简国雄、陈金德的粤H061**号重型厢式货车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黄志杰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本案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志杰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简国雄名下的粤H061**号重型厢式货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玉庆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妙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