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芝执字第39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刘兆波、袁桂芳、牟云华、牟源丽、李广萍、孙革君、吴卫祥、张瑞娟、王丽丽、王宝刚与烟台市芝罘市政工程预制管厂、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孙家居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兆波、袁桂芳、牟云华、牟源丽、李广萍、孙革君、吴卫祥、张瑞娟、王丽丽、王宝刚,烟台市芝罘市政工程预制管厂,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孙家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芝执字第39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刘兆波、袁桂芳、牟云华、牟源丽、李广萍、孙革君、吴卫祥、张瑞娟、王丽丽、王宝刚。被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市政工程预制管厂。被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孙家居民委员会(原烟台市芝罘区只楚镇孙家庄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兆波等人与二被执行人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裁定将被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只楚镇孙家庄村民委员会建设的坐落于该居委办公楼东侧,高压线南侧,村规划路北侧,原海藻加工厂用地范围内建住宅楼从东往西数第四单元,从西往东数第二单元(二楼西一套)内三号楼房一套,建筑面积68.60平方米及附属小棚,作价68511元抵偿给10名申请执行人,由刘兆波负责接收处分。上述房产的地址现为烟台市芝罘区孙家庄北街116-3号,已被登记在申请执行人刘兆波名下。现被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孙家居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为保障案件的正确执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登记在申请执行人刘兆波名下的座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孙家庄北街116-3号、烟房权证芝(集)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建筑面积68.6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二、申请执行人刘兆波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申请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申请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申请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继续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迟晓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艺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