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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6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邓福进诉被告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福进,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6民初926号原告邓福进,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苗族。被告张华,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福进诉被告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福进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福进以被告张华同意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福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邓福进承担。审判员 杨 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羽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