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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6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延津县新宇板业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津县新宇板业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707号原告延津县新宇板业有限公司。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原告延津县新宇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延津县新宇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由原告延津县新宇板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东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