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6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延津县新宇板业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津县新宇板业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707号原告延津县新宇板业有限公司。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原告延津县新宇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延津县新宇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由原告延津县新宇板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东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