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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XX与周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周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1民初283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张建辉,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兰英,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海波。原告XX与被告周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XX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毛益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周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