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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补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补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50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补某,男,1993年4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公诉机关以渝沙检刑诉(2016)543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3月20日6时许,被告人补某在沙坪坝区某酒店前台,趁被害人黄某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前台充电的iphone6plus手机1部盗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440元。另查明,案发后补某赔偿了黄某某全部经济损失。被告人补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罚金。被告人补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补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传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