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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初字第03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徐州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魏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魏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03460号原告徐州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新区黄河西路汉泉山庄。法定代表人程明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月,该公司员工。被告魏东。委托代理人魏菲,与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魏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徐州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州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徐州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莉平人民陪审员  谢昌利人民陪审员  金生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