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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更1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吴具录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1717号罪犯吴具录,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2日作出(2002)台刑二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具录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0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经本院五次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四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具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具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具录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从无期徒刑确定之日起实际已执行十年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具录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梦婷 来源:百度搜索“”